会计师事务所经1997—1998年的整顿和1999年的脱钩改制,使其规模有所扩大,执业规范化了,执业质量有所提高,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其配置不合理、规模较小,所与所之间不合理竞争,所内矛盾重重等问题,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作用的发挥。据此,笔者提出调整会计师事务所配置与规模的粗浅意见,供领导参考并与同行们探讨。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状况是:基本按行属原则设置,即:按县(市)区、市的行政管理辖区设立的,一般是一个县设一个所,县级市有的设二个所,市的所在地城市(简称市域)的县设一个所,每个区各设一个所,市本级还可设置若干个所,数量之多,到处都有,但也都是规模不大,基本都是些小所,完成较大项目的审计业务有困难。这种状况存在着两个弊端:
第一促使所间搞不正当竞争,降低执业质量,故意出具虚假的报告,降低收费标准乃至不收费拉客户,更有的不经审计收了费就按委托人的要求出具报告,甚致有的与委托人通同作弊。
第二不便于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数量太多,一个省有几百个所,省级注协无力量指导和监管,使得各个所内存在的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这必将阻碍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上述问题及笔者所知的情况,提出基本按地域原则设置的建议,即:就近的几个县(市)区或者一个市域范围内或几个市域范围内设置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各个县(市)的所在地不设置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设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其原则是:可以多地设一个所,不一地设多个所,执业不分行政区域,即:县与县之间,市与市之间、县与市之间不划分界限,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行政区域执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最小规模标准的规定也不调整,笔者认为最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由现行的五名职龄内注册会计师改为最少必须有15名或20名注册会计师(不分职龄内、职龄外),并对助理人员的人数进行控制,最多数额也要控制在注册会计师人数的50%之内。
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的配置与规模的方法有二:
其一是将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联合或者重组,通过调整将有限责任所尽量地改制为无限责任所,其具体做法应当是自由结合,各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自由结合、自行合并,自行组建,省注协和当地政府及其各部门均不予干预。
其二是停业一部分执业质量差、职业道德不好和改制时弄虚作假的会计师事务所,撤销一部分所长素质低、作风不民主、挥霍浪费、贪污受贿,或存在业务素质差等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停止或被撤销之后,其注册会计师自由流动,促使大所的形成。
对于上述调整的好处有:
1.有利于提高执业质量,杜绝出具虚假的报告,多地一所可以克服由于所与所之间不正当竞争带来的为拉客户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甚至不进行审计交费就出具报告乃至个别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通同作弊出具假报告的问题,从而有利于提高执业质量。
2.有利于实行合理收费,可以克服由于一地多所搞不合理竞争,为了招揽业务相互比着降低收费,甚至有的执业不收费,使省注协规定的收费标准得不到落实,结果两败俱伤,都受到损失的问题,从而有利于实行合理收费。
3.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与监管,由于多地一所,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大大的减少,就辽宁省讲,可以由近三百个所减少到十几个或更少,这样,省注协可以面对面地对各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指导,一年可以到每个所巡检几次,这就大大地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省注协可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各个会计师事务所内出现的问题,保障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尽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4.有利于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力。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注册会计师人数多,可以集中人力完成较大的审计业务,对于小项目的审计(验资)业务又能够分散进行。人员统一调动,可以集中又可以分散,机动灵活,其实力可以大大增强。
会计师事务所配置与规模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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